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及违章处罚条例
(一)工作人员守则
1、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部级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运作,按照"国家队"的标准严格要求。
2、每位工作人员(无论是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研究生、客座人员还是辅助人员)都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各种活动和公益劳动。
3、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实行出入证进出制度,没有出入证者门卫人员有权阻止进入。
4、每位科研人员应在其所分配的工作台面上活动,不得占用他人工作台面,特殊需要者应提前与所涉及的人员商量。除公共设备外的实验器材一律自备、自存、自配、自用,不得私自动用他人的试剂、器材。
5、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带小孩。
6、严格遵守各种仪器的操作规程和登记制度,凡对拟使用的仪器的操作无把握者,务必请教仪器管理员或其他人员。发现仪器故障者,有义务立即向管理员或实验室主任报告,以便及时维修。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视其损失轻重给予一定的赔偿。
7、本室工作的各类人员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8、实验室钥匙为进入各室之通行证,不得自行复制。钥匙的持有者应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领钥匙时要向办公室缴押金,离开实验室时,凭钥匙取回押金。各室的临时辅助人员必须在实验室连续工作半年以后,并由课题负责人作保,方可持有钥匙。作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实验室的活动负责。
9、各种财产包括仪器、设备工具等(课题自带者除外)严禁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诸如野外、温室取样,到别的实验室作分析),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各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10、实验室拥有的各种菌种、基因及表达载体等,严禁私自带出、转让或赠人,违者予以严处(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实验室的各种试剂和工具酶,未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取出和赠人。
11、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及其他废弃物。
12、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分室制订的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经济处罚。
(二)工作人员违章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保证所有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特制定以下条例:
1、一般违纪、违章,没有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明显损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批评教育。
2、造成仪器设备、设施明显损坏,出现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3、仪器设备、设施损坏较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每人每次罚款300-1000元,并停止当事人到实验室工作3-6个月。
4、仪器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每人每次罚款1000-10000元,并停止当事人到实验室工作。
5、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除赔偿损失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