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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2024-04-29 22:20  

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充分发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同时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本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基金,欢迎国内外从事环境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本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开放课题指南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课题申请者根据开放课题指南指定的范围向实验室提出课题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补助由科技厅负责基金的申请和审批,并组织专家进行课题的评议。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审批与实施

第四条 课题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寄给本实验室。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第五条 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下设开放课题管委会,其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实验室正副主任组成,负责开放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管委会根据开放课题指南,实验室的具体条件以及课题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的综合情况对课题申请进行评议,并决定资助强度。

第六条 对实验室同意给予资助的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合同书一式 4份,交本实验室, 新疆大学科研处,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各一份。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设备的,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实验室为之提供方便条件。外地人员来新疆从事课题研究的,经实验室同意后,可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

第三章 课题的管理

第八条 在本实验室立项的科研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填写有关统计报表,课题进行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写出研究报告交实验室存档。

第九条 课题完成后负责人要向实验室递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照课题立项申请,主要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

2) 所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申请专利,成果鉴定的情况;

3) 主要研究成果的应用情况或应用前景;

4) 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由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委员会召集有关专家对结束的研究课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汇报,并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对评估获得优秀成绩的课题,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对研究计划和科研内容加以调整的要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得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由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经费的研究项目所取得研究成果的归属,根据经费资助强度、实验室人员、设备的投入情况、研究成果的类别等方面的情况,由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写入科研合同书。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对个人的表彰、奖励由课题负责人和(或)实际做出贡献的人员享受;

2) 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成果的鉴定、奖励、专利等由双方共同署名;

3) 研究成果由实验室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其它资助机构分享,其中主要利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经费资助部分,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其它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成果的归属;

4) 无论何种情况,获得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在发表论著和提交研究报告时,一律要注明新疆大学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

第四章 优先原则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优先资助在应用基础研究中能够尽快进入国际前沿领域的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为了鼓励年轻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在老专家作为课题负责人的梯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的开放课题主要是面向室外人员,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室外、校外的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内部,新疆大学内部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十六条 在目前开放基金紧张的情况下,本实验室鼓励课题申请者多种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


第五章 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支付本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组成员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第十八条 支付在本实验室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所需的费用。获得资助的课题组成员可以提出计划,使用本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按照规定计费,从课题经费中冲销。

第十九条 经开放课题管委会同意,支付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费用,进行与课题有关的调研旅费及部分文献资料费,复印费等。

第二十条 课题所取得的专利、鉴定、评奖所需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托开放课题管委会负责开放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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