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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04-29 22:24  

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函[2005]73号)成立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新疆大学)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教育部和新疆大学大学委托,是该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由学校推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其中新疆大学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四条 学术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开放课题研究基金项目指南。

第六条 评审开放课题研究基金项目,确定资助课题,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其它基金组织推荐优秀的研究课题。

第七条 评价研究成果,组织论文答辩,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第八条 审核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教育部和新疆大学反映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监督检查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

第十一条 监督实验室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协调实验室的开放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通讯会议。

第十四条 采用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基金课题评审。

第十五条 充分发扬民主,学术委员会的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派研究生、组织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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