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实验室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新疆大学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名具有高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其组织机构与工作范围见“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实验室设副主任三名,管理办公室主任一名,业务秘书一名,协助
实验室主任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为了有效地进行国际交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工作、讲学,也可与国外同行实验室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为了保持实验室良好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密,凡来实验室参观者应事先联系,经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参观。
第八条 实验室设主任基金,用于资助青年科技人员的课题申请及奖励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实验室采用“目标式管理”,以制度来设定工作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评估方法。同时评估每位员工是否确实完成每项工作,达到预定的目标。“以成果为导向”是整个实验室管理的基础和中心。
第十条 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